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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11-27

        政府為健全離島產業發展、保存文化特色、改善生活品質、增進居民福利,特訂定離島建設條例並設立離島建設基金。中央政府爰於90年至99年分十年編列總額三百億元的離島建設基金,用以補充公務預算之不足。 
        離島建設基金初期主要業務在於補助離島地區辦理交通、觀光、農業、水資源、教育、文化、社會福利、消防、醫療、及環保等建設,著重在基礎建設的改善。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基金運作等相關幕僚業務,由內政部移交經建會(現為國發會)辦理後,審視以往離島建設工作之實際執行成效,及邀集學者專家召開永續離島建設懇談會,一致認為未來離島建設應促進離島居民之福祉,並朝永續發展方向推動,採更為整體性、系統性方式規劃建設,以避免不當開發造成自然、人文生態破壞。

 

相關法規 

        離島永續發展規劃暨離島建設基金計畫補助準則 

        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管考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