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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03-07

中華民國91年6月21日府顧字第9125459號函訂定訂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府研顧字第099002678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府行研字第102001718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府行綜字第103004072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3月07日府行綜字第1120016542號函修正 

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賢能,結合鄉親、戮力發展金門,使兩岸認識金門,讓金門走向世界,特成立「金門縣政顧問團」(以下簡稱本團)。
二、 本團成立宗旨:
        (一)為縣政推行提供建言。
        (二)為金門利益與福祉,協助本府爭取預算及各項資源,並強化僑鄉之聯繫。
        (三)兼金門旅外鄉親之顧問。
        (四)其他與縣政發展有關事項之諮詢、協助。
三、 本團秘書單位為本府行政處,所需經費由秘書單位編列預算支應之。
四、 縣政顧問與榮譽顧問由縣長敦聘,並頒贈顧問證書。
        顧問聘期自起聘日起至聘任縣長任期屆滿或解任之日止。
五、 本府得視需召開顧問會議,由縣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主席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參加。
        會議紀錄由秘書單位彙報縣長。
六、 本顧問團為無給職,顧問出席顧問會議得酌支交通費。
七、 顧問有下列情事者,應即解任:
        (一)因故辭職獲准者。
        (二)因刑事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
        (三)經顧問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議決不適任者。
        解任命令,由縣長發布之。
八、 本團顧問以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優先遴聘之:
        (一)素孚眾望服務鄉里具具體績效。
        (二)曾任國內外大學校院副教授以上滿二年。
        (三)有專門著作、作品、研究報告,且曾獲各大媒體、學術單位或相關機關推介。
        (四)參加國內外各種比賽名列前茅。
        (五)學有專精,經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推薦。
九、 縣長得視需要,另聘榮譽顧問,為無給職。
        榮譽顧問遴聘不受前點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