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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11-28

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6條規定,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300億元,由中央政府分10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故離島建設基金於90年度成立,迄99年度止國庫累計撥入基金已達300億元,自100年度起國庫未再編列預算撥補基金。

 為有效運用本基金,推動離島建設,行政院90年3月16日依前開條例規定及「預算法」第21條規定,訂定「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發布日起施行。